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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館須知(警專圖書館管理要點)

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圖 書 館 管 理 要 點 

 中華民國78年6月29日警專圖祕字第8332號會函修正

中華民國84年1月4日警專圖字第3002號函修正

中華民國90年10月5日警專圖字第0908080號函修正

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警專圖字第1000905556號函修正

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警專圖字第1060908092號函修正

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警專圖字第1070903233號函修正

中華民國107年10月日警專圖字第1070903233號函修正

一、本校為強化圖書館管理使用及資料之借閱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借書證之辦理
   (一)教職員憑服務證,工友憑識別證,外聘教官(師)憑身分證及聘書影本,退休人員憑退休證,至本館辦理。
   (二)學生憑學生證,學員憑學員證辦理借閱。  
三、教職員工生離職(校),歸還所借資料規定:
   (一)教職員工離職時,應將所借資料還清,並繳回借書證,經本館查明無誤後,於離職通知書上簽章證明。
   (二)學生畢業離校前,由學生總隊促其歸還所借資料。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者,本館得簽會教務處,緩發其畢業證書,至其歸還或賠償為止。
   (三)學生退學、休學或被開除學籍者,於離校前由學生總隊負責促其歸還所借資料。離校教職員工生未按前項手續辦理,而致資料有所損失,應由相關人員負責賠償之。
四、本館開放時間如下:
    星期一至星期四:8時至21時(全館)。
    星期五:8時至17時30分(全館)。
  17時30分至21時(期刊室及自修室)。
    星期一至星期五:中午12時至13時停止借書服務。
    國定假日休館;寒、暑假開放時間,另訂公告。
    以上時間,配合學校政策,得視實際需要由本館調整。 
五、本館得視實際需要清理、盤點資料,在此期間,借出之資料,一律收回,並暫停借閱。借閱者見到催還公告或通知時,應於歸還日期內歸還所借資料,違者依資料遺失污損賠償規定辦理。
六、資料遺失污損賠償規定如下:
   (一)借閱者應於借閱期限內,向本館提出遺失污損賠償申請。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兩週內,為購買期限,由借書者購買與原資料完全相同之全新資料賠償。
   (二)購買期限內,確因無法購得與原資料完全相同之資料者,應賠償兩冊(卷)經本館認可之與原資料類別相同、性質相近且價格相當之全新資料賠償。
   (三)未於借閱期限內提出賠償申請,及申請後未於購買期限內,完成賠償者,按各資料類型之逾期歸還規定處理。 
七、負有賠償義務人,經三次催告程序仍拒絕賠償者,停止其借閱權,教職員工生並簽會有關單位予以議處。前項人員,應歸還原資料或完成賠償後,始恢復借閱權。 
八、未經管理人員許可,私自將本館典藏之資料及公物,攜出室外或破壞污損者,除追繳原物或請其恢復原狀外,並得報請議處。
九、出入或停留本館內外者,應保持肅靜,不得任意喧嘩或有其他妨礙他人閱覽情事。
十、本館禁止規定如下:
   (一)飲食、吸菸、穿拖鞋入館。  
   (二)擅自接用電源,使用電器設備。
   (三)其他凡違反公共衛生及安全之物件,皆不得攜入。
十一、違反前兩點之規定,經管理人員勸告糾正,仍不聽從者,得請其離館,或請有關單位處理。
十二、讀者因個人需要,影印本館典藏之資料時,必須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。
十三、讀者申請館際資料複印時,須填寫館際合作申請單,俟資料到館後,來館取件,並照對方收費標準支付影印、郵寄等相關費用。 
十四、本館圖書閱覽室採開架式自由取閱。閱覽後一律放置於書車上或交服務臺,不得自行歸位上架。
十五、借閱圖書規定如下:
    (一)讀者借閱說明:
      1.學生:每人借閱15冊為限,借期1個月,可續借1次。
      2.員工:每人借閱20冊為限,借期1個月,可續借1次。
      3.專任教官師:每人借閱30冊為限,借期3個月,可續借1次。
      4.外聘教官(師)、退休人員:每人借閱10冊為限,借期1個月,可續借1次。
      5.借閱冊數如遇有套書者,仍以分離之單冊計數。 
    (二)學生之續借,不得違背第二十二點的規定。
    (三)惟借期一旦屆滿三個月,另有其他讀者預約即應催還,所借之書須於被預約日起三日內歸還。
    (四)借書時間:於本館開放時間結束前十五分鐘停止借還書。
十六、本館典藏之繕本書、絕版書刊、參考工具書(含地圖資料)、教師指定參考書及本館認定不宜外借珍貴圖書,除經專案簽請核可外,不得外借。 
十七、凡需借閱已借出之圖書,得自行經由電腦公用目錄查詢,鍵入需預約之圖書或洽館員辦理。預約借閱優於普通借閱。數人預約同一圖書,以預約日期先後辦理借閱。一人最多預約五冊。
十八、圖書之續借,需於借閱期滿時並無他人登記預約,始得辦理續借。
十九、借書逾期不還者,每逾期一日,停止借閱權五日,並由本館發出催告通知單並副知保證人。以借閱期滿之次日為第一次催告日。每滿七日催告一次,經三次催告仍未償還者,依資料遺失污損規定辦理。
二十、學生於畢業前一星期,停止其借閱權,並歸還所有借閱圖書。
二十一、借閱者借閱圖書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、剪裁、圈點、批註、缺頁、污損等。倘有類似情事,應向館員聲明。否則嗣後還書如有上述情事及遺失,須按本要點之資料遺失污損賠償規定辦理。 
二十二、本館視聽資料,採開架式管理。讀者需憑本館借書(學生)證,交服務人員辦理借閱。本類型資料在館內使用時,一人一次限借一卷,若無預約者等候,則不限次數。 
二十三、視聽資料之借閱,學生限館內使用;教職員工、外聘教 ( 官 ) 師、退休人員除 可館內使用外,亦可依視聽資料外借規定使用。
二十四、視聽資料外借規定如下:
      (一)借閱:每人一次限借四卷,期限十日,不得續借。
      (二)逾期不還:每逾期一日,停止借閱權五日,並由本館發出催告通知單。以借閱期滿之次日為第一次催告日,二日一催,經三次催告仍未歸還者,依資料遺失污損規定辦理。
二十五、視聽設備定期保養時,暫停開放。
二十六、借閱視聽資料者,因使用不當,造成資料損毀,依資料遺失污損賠償規定辦理。           
二十七、為保護智慧產財權,借閱本館視聽資料,不得自行拷貝複製,違者自負法律責任。
二十八、本館典藏之期刊、報紙採開架式管理,限館內閱覽。讀者閱畢後,自行歸位上架。除經專案簽請核可外,不得外借。
二十九、讀者因個人需要影印本館期刊、報紙時,須先向館員登記,自行影印後立即歸還。
三十、網際網路使用規定如下:
     (一)本館電腦網路設備,係提供查詢及檢索資料之用。不得接收、閱覽非法資料(如:色情網站)、聊天室,或玩電動遊戲及大量列印私人資料、文書處理,違者館員得停止其使用權。
     (二)一人一次限用二小時,若無人等候則不在此限。未經館員許可,不得任意更改系統設定與搬動電腦設備。
     (三)本館所使用電腦軟體均為合法版本,禁止非法複製,亦不得將其它非法軟體轉錄至電腦中使用。
三十一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。 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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